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「不得」同時請領!!

 

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長可否再申領育兒津貼?

 

育嬰留職停薪是父母一方因親自照顧0-3歲幼兒而辦理停薪留職,原則上可以領取6個月的6成投保薪資之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」,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「不得」同時請領。

 

依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,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且領有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」,則不可再領取育兒津貼;但若是「未領取」或「已領畢」6個月的育嬰留職津貼,而有「照顧0-2歲幼兒之事實」,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育兒津貼。

 

政府積極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,協助民眾安心生養下一代,以提升結婚、生育意願。凡父母一方因照顧0-2歲幼兒致未就業,所得稅率在20%以下,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「育兒津貼」,經審核通過每月可領2500元;申請時應備齊:

(一)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

(二)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

(三)兒童父母一方為在臺無戶籍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,請檢附居留證影本(無者免附)

(四)其他證明文件(例如低收/中低收入戶證明,無者免附)

(五)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公司證明(育嬰留職停薪者,無者免附)等。

 

資料來源:新竹市政府社會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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